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驭员进行考试的内容是交通法规与相关常识和路途驾驭。
机动车驾驭员应当自动查询自己的记分状况,并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诉的时刻、地址参与考试。
记分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驭员经考试合格的,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考试不合格的,能请求补考。
机动车驾驭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再次记满12分的,除须从头参与交通法规与相关常识、路途驾驭考试外,还须增考场所驾驭。
机动车驾驭员自被停留机动车驾驭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与考试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驭证。
机动车驾驭员对交通违章处分和交通事故处分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机动车驾驭员承受考试的时限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