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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做好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附11类项目指南)

发布日期:2024-10-21 |   作者: 澳客官网app免费下载

  

农业农村部:做好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附11类项目指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 (农牧) 、畜牧兽医、渔业厅 (局、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部派出机构、有关直属单位及中央所属有关高校 (单位) :

  根据《“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重大工程建设总体设计》 和相关专项建设规划,为指导各地各单位做好2024—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 (不含我部部门自身建设项目) 储备,提早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大稳定、小调整” 的原则,我司会同部有关司局对相关项目储备工作指南进行 了修订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重大工程建设总体设计》 和相关专项建设规划,为指导各地各单位做好2024—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 (不含我部部门自身建设项目) 储备,提早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大稳定、小调整” 的原则,我司会同部有关司局对相关项目储备工作指南进行 了修订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地各单位格外的重视,早部署、早行动,按照有关规划和2024—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指南 ( 附件 1-11) ,指导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项目单位通过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

  )逐级开展项目储备工作,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尽快将合乎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储备库(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项目和中央直属高校、企业等中央单位项目纳入我部相关司局、派出机构项目储备库,同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开展储备的项目,应同步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项目储备工作要坚持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建设时序开展项目储备。

  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储备项目符合本省 (区、市) 和单位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政府隐性债务。要加强项目审核把关,防止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不得申报和储备项目。采取PPP模式建设的项目暂不纳入储备申报范围。

  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安排一批”的原则,项目储备过程中,要积极地推进规划、用地、用海、环评、防洪、水土保持等项目建设有关前置条件完善落实。对于已纳入省级或我部相关司局项目储备库,符合计划要求且建设条件成熟、前期工作到位的地方项目,要抓紧按程序开展项目评估、审批或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和《农业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要求核定建设内容、中央投资比例。

  储备项目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 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 ,逐一明确中央投资支持方式 (最重要的包含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两种方式) 。直接投资项目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高标准农田项目直接批复项目初步设计) ,投资补助项目应批复或核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 计、实施方案应达到相应的深度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拟申请 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项目,应按照有关资本预算申报通知要求,通过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将项目由省级储备库推送到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派出机构投资库,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应同步上传,未上传相关材料的项目,将按程序予以退回。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指导,朝着能够对接申请投资的方向,实打实谋划项目,扎实开展项目储备工作。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沟通协调,在沟通一致的基础上开展 项目常态化储备,将符合规划和指南要求的项目尽早纳入项目储备库,做到“应储尽储”,并积极地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 高储备项目质量。

  附件 1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指南一、建设要求按照《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 年 )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试 行 ) 》和《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2021-2025 年 )》 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耕地资源、水资源和农业生产 实际,分区分类分标准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建设布局,合理确定建设顺序,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 田,优先将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建成高标准农田。二、建设内容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 GBT30600) 等现行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区域标准,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田、土、水、路、林、 电、技、管等八个方面,聚焦提升粮食产能,综合配套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灌溉排水、田间道路、输配 电以及农田防护等工程措施,同步推广应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服务,健全工程管护机制等,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目标。 在东北黑土耕地退化问题叠加严重的地区,加强标准化示范建设。三、储备条件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要求,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 ) 符合农田建设规划;分别明确新建高标准农田和 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的面积;( 二 ) 项目选址、 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 金需求科学合理;( 三 ) 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 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四 )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 提高粮食产能;( 五 ) 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四、中央投资规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十四五”高标准农田建设 (包括东北 黑土地保护工程、大豆油料及优质棉生产基地等) 继续给予 支持。鼓励各个地区通过加大地方政府投入、完善新增耕地指标 调剂收益使用机制、用好用足土地出让收益调整使用政策和 政府债券政策、整合有关涉农资金等方式,健全多元投入保 障机制,进一步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

  附件 2玉米单产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储备指南一、建设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印发〈玉米单产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 实施方案 (2023-2030 年) 〉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立 足我国东北、黄淮海、西北等玉米主产区,聚焦单产水平提 升,配套以水肥精准调控系统为基础、 以玉米密植高产精准 调控技术模式为支撑的产量提升体系,带动实现玉米大范围 大幅度均衡增产、促进水肥高效利用,逐渐增强玉米生产能力。二、建设内容在已建或新建高标准农田、具备基本灌溉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生产规模,集中连片建设玉米产量精准调控系 统,包括配备供水泵站设施、水肥精准调控平台、全生育期 精准调控技术模式,实现精准水肥施用和精准调控技术模式 有机结合。三、储备条件立足我国玉米主产区,优先从 200个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中选择,推动实现土地集中连片、生产规模较大的玉米主产县灌溉玉米田全覆盖,充分的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国玉米单产水平大面积大幅度提升。项目实施方案需经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后方可储备入库。四、中央投资规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区按照每亩平均300 元予以补助支持,重点支持项目区开展与玉米单产提升相关的公益性、关键薄弱环节基础设施建设。

  附件 3- 1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储备指南(农作物和畜禽种业类)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重点支持作物、畜禽种质资源保护、 育种创新、测试评价和制 (繁) 种等种业关键环节能力提升项目建设。一、农作物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项目(一) 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 (资源圃) 项目1.建设要求。重点新建、 改扩建一批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中转隔离基地和种质资源圃。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加强完善,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分发共享 能力大幅度提升。2.建设内容。承担特定作物种类和特定区域种质资源、以及无性繁殖作物和多年生作物保存和分发共享任务,开展资源特性鉴定评价、引种观察工作。建设内容有中期库库 区、入库前种子加工处理室、分析检测室,配置种质资源基 因型鉴定系统、田间表型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种质 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等设施装备、农机具及繁殖用地田间工程等。3.储备条件。在各省已 自主建设的种质资源库基础上, 择优支持 1 个逐步扩大规模、拓展功能,布局在沪 (都市特色作物) 。改扩建国家中期库 5 个,布局在京 (粮食、农 业微生物 ) 、浙 (水稻 ) 、豫 (棉花 ) 、藏 (青藏高原作物 ) 4 省 ( 区、市 ) ,其中布局在京、浙、豫的4 个项目由农业 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建设。新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转隔 离基地 2 个,布局在琼、滇 2 省。建设国家动植物基因库 1 个,布局在琼, 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建设。新建和改 扩建种质资源圃9 个,其中新建 3 个,布局在京、桂、甘 3 省 ( 区、市 ) ,1 个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建设, 布局在京;改扩建 6 个,4 个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 担建设,布局在京、浙、豫、粤 4 省 (市 ) ,2 个布局在京、鄂 2 省 (市 ) 。种质资源中期库 (资源圃) 建设项目由承担国家种质资 源保存任务的国家或省级科研教学、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 构建设,申报单位应拥有种质资源保存、评价的技术队伍;申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的项目单位,应具有该特色种质资 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的科研支撑队伍,拥有 500 亩以上自 有土地用于种质资源圃建设, 已收集保存一批该特色作物种 质资源,且该区域没有已建成的同作物类型的国家种质资源 圃;申请改扩建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繁殖材料保存能力;农 作物种质资源中转隔离基地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农作物种 质资源保存与鉴定评价、病虫害检验检疫的科研支撑队伍, 有隔离检验所需的种植区域;国家动植物基因库建设项目申 报单位应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4. 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80%、90%、90% ,西藏自治区和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其中,海南新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转隔离基地中央投资 不高于 25000 万元,云南新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转隔离 基地中央投资不高于 4950 万元;国家动植物基因库中央投 资不高于 6000 万元;新建种质资源中期库中央投资不高于2800 万元, 改扩建种质资源中期库中央投资不高于 2000 万 元; 由部直属单位承建的新建种质资源圃中央投资不高于1700 万元, 由地方承建的新建种质资源圃中央投资不高于1600 万元;由部直属单位承建的改扩建种质资源圃中央投资 不高于 1800 万元, 由地方承建的改扩建种质资源圃中央投 资不高于 1700 万元。(二) 农作物育种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提升项目1.建设要求。发挥种业企业在现代种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更加紧密的科企合作伙伴关系,通过改善育种创新条件,加快构建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支持企业组织高效育种,提 升种质资源保存利用、育种科研创新、种子生产加工、良种推广服务等能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种业企业航母型和特色优势种业企业。推动海南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和“南繁硅谷”建设,提升南繁育种水平,加快新品种培育和品种更新换代。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有农作物育种测试设施设备、表型与基因型鉴定设施设备及田间工程建设,低温种子库、检测实验室、农机具库等土建工程,支持企业在本地或 异地建设用于育种创新的核心育种站、品种测试点等田间工 程, 以及实验分析设备、农机具、仪器设施购置等。3.储备条件。新建 2 个分子育种表型与基因型鉴定平台,布局在京、琼 2 省 (市) ;改扩建 1 个分子育种创新服务平 台,布局在京。规划育种创新项目共 22 个,包括水稻 5 个, 布局在辽、黑、苏、桂、琼 6 省 ( 区 ) ;玉米 2 个,布局在 京、吉 2 省 (市 ) ;小麦 1 个,布局在鲁;大豆、油料、花 生、油茶等油料作物共 4 个,布局在鲁、赣、鄂、川 4 省;杂粮杂豆 (含青稞) 3 个,布局在冀、晋、陕 3 省;棉糖麻 2 个,布局在桂、滇 2 省 ( 区 ) ;果菜茶 (含食用菌、花卉 ) 8 个,布局在京、沪、浙、豫、闽、滇、新 7 省 ( 区、市 ) ; 热带作物 3 个,布局在粤、桂、琼 3 省 ( 区 ) ;其他品种的 育种创新项目根据我们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确定。申报分子育种创新服务平台和表型与基因型鉴定平台 单位,要求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业务;具有种 质资源表型基因型鉴定、分子育种、遗传育种、生物信息、 大数据及物联网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拥有非常良好的财务情况,能 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申报农作物种业育种创新项 目,需具备以下 8 个条件:①已开展科企合作,与科研院所 或高等院校签订长期科研合作协议,明确种业科研成果转化 方式,其中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②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 30 个以上 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③具有分布在不同生 态区、 自有或租用 (剩余租期不少于 5 年) 的科研育种基地 5 处以上、总面积200 亩以上;④近 3 年内,年均科研投入 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 5%;⑤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 的,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 3 个以上,或者 省级审定品种6 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 个和省级审 定品种 3 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 1 个和省级审定品种 5 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 物的以本企业名义登记或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 种 5 个以上;⑥企业综合实力强,行业市场占有率靠前;⑦ 具有专门的科研团队从事科研育种活动;⑧近三年无生产经 营假劣种子或套牌侵权行为。4. 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中央 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 中央投资。其中,新建分子育种表型与基因型鉴定平台中央 投资不高于 10000 万元;改扩建分子育种创新服务平台中央 投资不高于 3000 万元;其他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中央投 资不高于 1100 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 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三) 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 ( 点 ) 项目1.建设要求保护区 ( 点 ) 总面积达到 1500 亩以上,对于野生稻、野大豆等原生境面积较小的物种,可适当放宽要求。项目 建成后,原生境保护区 ( 点 ) 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严重濒危的农业野生植物珍稀 物种种群得到恢复和发展。2.建设内容申报项目应根据实际需求,建设隔离、警示、看护、防火排灌、温 ( 网 ) 室、繁育圃、连接道路及必要的供电供水等工程设施,购置安装数据采集分析、通讯、生物和 环境检测、标本陈列、资源监测与管护监控、巡护交通工 具等设施设备。3.储备条件每年建设 5-7个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 ( 点 ) , 拟布局范围为在全国生物多样性富集区,每省 (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每年限报 1 个。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农业环保、科教、农技站 ( 中心) 等事 业单位,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申报项目目标保护物种 优先支持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处于濒 危状态、对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农业 野生植物,包括作物野生近缘植物、野生蔬菜、野生果树、 野生茶和野生药用植物等。项目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立原生境保护区 (点) 的批复文件,土地所有权为国有或集 体,后续运行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项目区域应远离人群密 集活动区、污染源、地质塌陷区等,并且不与现有任何类型、等级自然保护地相交叉,保护物种、土地权属和范围、责任 主体清晰。4. 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按实际需求申报,单个项目总投资规模控制在 1500 万元左右,其中中央投资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 、80% 、90% 、90%。( 四 ) 农作物品种测试评价能力提升项目1.建设要求。以国家支持建设的品种区试站、抗性鉴定 站等项目建设为基础,整合建设一批国家品种测试评价中心 (分中心) 和区域性品种测试评价站,开展品种特性和种子 质量评价评估,为品种审定、 品种登记、植物新品种保护、 种子认证、执法监管、展示示范等提供技术支撑。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温室、大棚、灌排设施 等区试田间生产设施,生理生化、品质分析实验室等分析鉴 定用房,购置考种设备、质量检测、 品种测定、信息处理平 台及农机具等设备。3.储备条件。规划建设品种测试评价中心 ( 站 ) 7 个。其中,在苏建设国家品种测试评价中心 1 个,由农业农村部 直属单位承建;建设国家品种测试评价分中心1个,布局在 陕, 以国家已投资建设并承担相应试验任务的单位为主承建;建设区域性品种测试评价站 5 个,布局在晋、苏、浙、 闽、甘 5 个省,由国家已投资建设并承担相应试验任务的单 位为主承建。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检验业务用房改造;有相应的试验用地,面积200 亩左右,生态代表性强;具有开展品种试验、种子 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可提供必需 的运行经费支持。同时按照 1+N 建设模式要求,每个区域性 测试评价站应带动建设亚生态区内 3-5 个测试点,形成区 域性试验网络。其中布局在陕西的分中心还要立足于打造面 向上合组织和中亚地区的种业新品种测试评价交流合作平台。4. 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由农 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建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地方承 建的项目按照东部地区不超过 60% 、中部地区不超过70%、 西部地区不超过 80% 、东北地区不超过 80%的补助比例安 排中央投资。其中,国家品种测试中心中央投资不高于 15000 万元;国家品种测试分中心中央投资不高于 3000 万元;区 域性品种测试站中央投资不高于 1800 万元。( 五 ) 农作物良种繁育能力提升项目1.建设要求。建设一批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 化、信息化的种子 (苗) 生产基地,改善田间生产设施条件, 提高良种生产和供应能力,提升种子产地加工水平和仓储能 力,确保农业用种安全,为农业提质增效奠定基础。2.建设内容。国家级育制种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育 (制) 种田块改造,道路、晒场等配套设施建设,种子质量检测、病虫害防治等仪器设备购置。所需经费不列入本规划 投资,如能立项,项目经费打算从高标准农田建设或其他有 关项目 中解决。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晒 场、仓库及附属设施、种子质量检验室、农机库房、种子加 工车间等土建工程,排灌设施、机耕路等田间工程,配备农 机具、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 系等。冬 (夏) 科研繁育制种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 整改良、沟渠路配套、灌排设施配套等,配备农机具、仪器 设备、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等。3.储备条件。在国家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 以 及国家有关规划明确的制 (繁) 种优势区,建设花生、糖料、 蔬菜、水果、茶、中药材、食用菌等经济作物区域性良种繁 育基地 22 个。4. 中央投资规模。制 (繁) 种基地项目中,除三大国家 级育制种基地外, 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 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且不高于 1200 万元,中央 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二、畜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一) 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1.建设要求。依托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科研单位等,建设基因库、保种场、保护区,构建以畜禽基因与活 体保护、原位与异位保护相结合的资源保护体系,重点保护 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兼顾国家公布的新发现种质资源和地方保护品种,为畜禽品种选育提供遗传资源。同时,推动形 成政府、科研单位、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保种格局。2.建设内容。国家畜禽基因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采精室、 胚胎室、药浴池、库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 以及污水处理设 备、实验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和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 务系统等。保种场和保护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 禽棚舍、孵化厅、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 性基础设施以及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围墙等辅助设施, 配套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 处理等设施设备,构建试验物联网系统和种质资源信息共享 网络服务系统,在保护区设立界碑、指示牌、宣传牌等区界 设施和宣传设施。3.储备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对现有的国家级畜 禽基因库进行改扩建,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在 畜禽品种丰富的重点省 (市) 和种业发达地区,支持新建 1 个国家区域性畜禽基因库,布局在蒙。以现有国家级种质资 源保种场和保护区为基础,结合实际采取“一场一地”保护或 “数场多地”联合协同多主体保护方式,建设保种场和保护区 项 目 19 个。其中,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项目 4 个;地方项 目 15 个,布局在沪、晋、蒙、吉、苏、 闽、粤、桂、川、 青 10 省 ( 区、市 ) 。国家区域性畜禽基因库由畜禽品种丰富的重点省 (市) 和种业发达地区具有一定基础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畜禽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 资源保护名录》,尚未建立保种场或保护区的畜禽遗传资源, 同时兼顾其他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 品种资源和部分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濒危品种。4. 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东部、 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中央投资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 、80%、90%、90%,由部直属单位承建的项目投资全部 由中央安排。其中,国家区域性畜禽基因库中央投资不高于 3000 万元;保种场 (保护区 ) 项 目中央投资不高于 1200 万 元。(二) 畜禽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1.建设要求。根据提升自主育种创新能力、保障主要畜 产品市场有效供给的要求,支持有实力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 场、科研教学等单位,有效利用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和引进优 良品种资源,加强主要畜种选育和新品种培育,为提高畜禽 产品产量和质量提供支撑。支持一批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畜禽 种业企业,延伸产业链条,推进联合育种,全面提升育种水 平、供种能力和推广服务能力,打造一批国内先进、国际一 流的畜禽育种品牌。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棚舍、 育种实验室等土建工程,配套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胚 胎移植、育种信息处理平台等仪器设备,购置母畜、胚胎、 冻精等育种材料。择优支持部分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畜禽企业,完善育种创新、标准化繁种、科技推广等方面设施装备。3.储备条件。规划建设畜禽育种创新项目 14 个。包括牛 6 个,布局在京、湘、桂、川、新 5 省 ( 区、市 ) ;羊 1 个, 布局在川;禽类 4 个,布局在蒙、苏、鲁、粤 4 省 ( 区 ) ; 马 (驴 ) 3 个,布局在蒙、辽、青 3 省 ( 区 ) 。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育种 企业承担,优先支持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项目承担单位应 具有与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专门 的育种部门和技术团队,并与科研院校保持长期稳定的技术 合作关系,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安排。 具体申报条件如下:肉牛育种创新项目。核心群母牛需满足:地方品种单品 种基础母牛存栏 100 头以上或引进品种单品种基础母牛 200 头以上,具备培育种牛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优先支持 已开展种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并上报数据,并与种公牛站签 订种公牛培育合作协议的种牛场。奶牛育种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荷斯坦牛,兼顾娟珊牛和 乳肉兼用牛,核心育种群成年母牛存栏 400 头以上,具备培 育种牛的条件和能力。优先支持开展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并上 报数据,并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培育合作协议的牛场。羊育种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肉羊,兼顾毛 (绒) 用羊、 乳用羊。种肉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 3000 只 以上,种用毛 (绒) 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 2500 只 以上,乳用羊基础用羊 1500 只 以上,具有培育种羊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 优先支持长期开展种羊生产性能测定工作的种羊场。鸡育种创新项目。蛋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 2 万套以上, 具备 4 个以上的蛋鸡品系纯系,至少有形成 1 个配套系的供 种能力,建有 2 万只以上育种笼位,能持续开展 5 个以上杂 交组合的配合力测定。肉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 3 万套以上, 具备育种素材 4 个以上,至少有形成 1 个配套系的供种能力, 建有 2 万只以上育种笼位,能持续开展 5 个以上杂交组合的 配合力测定。马、驴等特色畜种育种创新项目。品种具有独特特性和 市场前景。良种马或良种驴核心群 500 头以上,每个单位至 少具备培育专门化品系或品种的素材 2 个。重点支持已有育 种基础并取得成效,场内具有标准化配种站、品种登记、带 动能力强的单位。4. 中央投资规模。 以大型育繁推一体化龙头企业投资为主,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 40%。项目中央投资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不高于 1100 万元, 中央投资主要用于 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 ) 畜禽品种性能测定能力提升项目1.建设要求。对畜禽新品种的生产性能进行测定评价,开展遗传评估,为新品种推广和种业监管提供技术支撑。2.建设内容。 品种测定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畜禽性 能测定舍、隔离舍、饲草料库、污水处理池及其他场区工程等,配备饲喂自动供给测量系统、生产性能测定软件系统、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配种防疫设 备和冻精保存运输器械,建立信息处理平台。3.储备条件。按照全国主要畜禽品种生产布局,以现有 获得资格认定和计量认证的部级和省级性能测定站为基础,建设品种性能测定站 14 个,包括猪 5 个,布局在京、冀、鲁、粤、陕 5 省 (市 ) ;牛 3 个,布局在京、鲁、新 3 省 ( 区、 市 ) ;羊 3 个,布局在鲁、滇、新等 3 个省 ( 区 ) ;禽类 3 个,布局在京、苏、浙 3 省 (市 ) 。品种测定站建设项目 申报单位需拥有相对应的种畜禽测 定、 品种鉴定等业务能力和基础,配备有相应技术人员,资 产和财务状况良好,运转机制灵活,有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4. 中央投资规模。 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建的项目投 资全部由中央安排,地方承建的项目按照东部地区不超过 60% 、 中部地区不超过 70% 、西部地区不超过 80%的补助 比例安排中央投资。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且不高于1200 万元。( 四 ) 畜禽制 (繁) 种能力提升项目1.建设要求。以保障优良畜禽供应为目标,新建和改扩建种公畜站,提升畜禽生产能力和生产质量。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圈舍、青贮池等设施及配套养殖设备、良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等。3.储备条件。新建、改造种公猪站7 个,布局在冀、晋、沪、豫、湘、粤、川 7 省 ( 市 ) ;改造种公牛站13 个,布 局在京、冀、蒙、沪、鲁、湘、滇、陕、宁、甘、青、新、 大连 13 省 ( 区、市 ) 。种公猪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存栏采精种公猪 200 头以上,其中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的超过 50% ,取得《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和国家核心育种场建设种公猪站,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猪站。种公牛站建设项目 申报单位需存栏一定数量在用种公牛,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与国家核心 育种场联合育种的种公牛站,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牛站。4. 中央投资规模。制 (繁) 种基地项目中, 中央投资占 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 40%。项 目中央投资不低于 1000 万 元,且不高于 1100 万元, 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 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品种测试评价中心 (站)( 一 ) 建设要求。能够承担国家品种区域试验、DUS 测 试、特性鉴定、种子种苗质量及分子检测、展示示范等任务。(二) 建设内容。包括温室、大棚、灌排设施等区试田 间生产设施,生理生化、 品质分析实验室等分析鉴定用房, 购置考种设备、质量检测、品种测定、信息处理平台及农机 具等设备。( 三 ) 储备条件。在北京和海南各新建 1 个测试站,其 中在海南新建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建设。( 四 ) 中央投资规模。 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建的项 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北京承建的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60%。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 一 )建设要求。在国家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 以及国家有关规划明确的制 (繁) 种优势区,建设饲草作物 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保障国家饲草作物种子种苗供给数量 安全和质量安全。(二) 建设内容。包括晒场、仓库及附属设施、种子质量检验室、农机库房、种子加工车间等土建工程,排灌设施、 机耕路等田间工程,配备农机具、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 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等。( 三 ) 储备条件。在新疆选取 1 家有较好制繁种基础的企业承担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 四 ) 中央投资规模。 中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 40%, 且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

  一、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 一 ) 种质资源库项目1.建设要求。根据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分布特点,结合渔业种质资源保存现状和需求,分区域、有重点建设一批种质 资源库 (主库和分库) 。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库的保存、 鉴定、评价能力明显提高。2.建设内容。新建资源保存库,资源样本制备与检测、 鉴定与评价、数据处理等工艺、业务、设备用房,配套建设 场区工程、人防工程,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3.项目储备条件。项 目 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 工程建设规划》。项目由具有资源保存评价技术、技术队伍 等基础条件的国家和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承担。项目 3 个,中央所属高校限报种质资源库分库 1 个;有关直属单位 限报种质资源库主库 2 个,分库 4 个。4. 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东部、中部、西部、 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 、80% 、90% 、90%, 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 2000 万元。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 中央投资。(二) 水产种质资源场项目1.建设要求。根据现代种业发展的要求,突出薄弱环节, 突出主要品种,突出优势区域,系统构建分级分类渔业生物 种质资源保存体系要求,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水产原良种 场,建设完善一批种质资源场。项目完成后,水产原良种基 础群体保存能力提高 50%以上,优质亲本供应数量增加 20% 以上,种质保存和选育水平明显提升。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催产和孵化车间、亲本 池、苗种培育池等生产设施,配套进排水、 电力、道路、动 物无害化处理等工程,购置常规生物学仪器、水处理系统、 养殖设施等。3.储备条件。项 目 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 建设规划》。重点支持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 资源名录》的品种、冷水性鱼类和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 种。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省级 (含) 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质 和独立法人资质, 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与申报品种对应 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具有三年以上申报品种的保种工作 基础,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省级以上科研单位或高 等院校作为技术依托;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 织 ) 的,须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 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 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 15 年以 上的租用土地 (“三区三州”项目可放宽至 10 年以上) 。国家水产种业阵型企业予以优先支持,其中北京、黑龙江、浙江、 上海、广东、海南、福建、湖南、广西、青海各限报 1 个; 吉林、江苏、贵州各限报 2 个;有关直属单位报 2 个。其他 种类种质资源场项目,根据渔业资源分布状况和产业发展趋 势确定。对保种群规模小、生物学特性相似或对环境条件等 要求趋于一致的保种项目,鼓励各地进行统筹规划合并建设。4. 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东部、中部、西部、 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 、80% 、90% 、90%, 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 1000 万元。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 中央投资。二、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一)对虾联合育种平台项目1.建设要求。支持对虾育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建设对虾联合育种平台,纳入国家重点品种联合育种攻关的 企业予以优先支持。项目建成后,对虾的种质资源的收集、 保存和中间材料创制能力,核心育种技术水平,对虾突破性 新品种培育能力显著提高。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虾家系苗种培育车间、 养殖车间、性状测试车间、种虾养殖车间、无节幼体生产车 间、苗种生产车间,以及其他附属工程设施。3.储备条件。项 目 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 建设规划》。项目由对虾育繁推一体化水产种业龙头企业牵头承建。承担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或合作培育 的通过国家审定的对虾新品种 1 个以上;有专门的遗传育种 中心;拥有对虾商业化育种技术团队,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科 研的人员 5 名以上;有紧密的产学研推联合育种机制,有与 科研院校和推广单位签订的对虾联合育种合作协议。项目原 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 需自有土地或租期 15 年以上的租用土地。项 目 1 个,海南限报 1 个。4. 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 5000 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 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二) 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1.建设要求。重点支持 2021 年中国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 化优势企业、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或育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 种业企业,建设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项目建成 后,育种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育种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企业 育繁推一体化发展能力明显增强。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核心群体保存池、备份 基地、催产和孵化车间、隔离检疫池等种质搜集保存设施, 以及育种实验室、培育池、遗传性能对比测试设施,配套水 处理系统、育种管理数据库、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购置实 验室仪器、标记设备、在线.储备条件。项 目 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承担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单位应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有独立或合作培育的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 拥有商业化育种技术团队,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科研的人员 5 名以上;有紧密的产学研推合作机制,有科 (校) 企合作协 议,明确成果转化方式。重点支持总实力强、发展后劲足、 运转机制活的水产种业龙头企业承担。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 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 租期 15 年以上的租用土地 (“三区三州”项目可放宽至 10 年 以上 ) 。北京、天津、大连、浙江、福建、湖北各限报 1 个; 有关部直属单位限报 3 个。4. 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的 4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 1000 万元。中央投资主要 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部直属单位 育种创新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三、品种测试站项目( 一 ) 建设要求。根据现代种业发展的要求,在水产养 殖主产区对重点水产新品种先行先试,开展水产新品种生产 性能测试,为新品种保护、推广和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省级及以上水产科研院所、水产推广 机构和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一批水产新品种测试站。项目完 成后,水产新品种生产性能测试相关基础条件、技术水平和 公信力明显提升。(二)建设内容:新建或升级改造实验用房、测试车间、 试验池塘等,并配套进排水系统、水处理系统等附属工程、 信息及软件系统、科研仪器、监测设备等。( 三 ) 储备条件。项 目 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 工程建设规划》。重点支持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 等新品种测试和测试数据应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申报品 种相关的选育工作基础,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原 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 需自有土地或租期 20 年以上的租用土地。部直属单位限报 6 个。( 四 ) 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东部、 中部、 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60%、70% 、80%、 8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 1000 万元。部直属单位项目全 部为中央投资。

  附件 4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按照《 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 划(2017—2025年) 》总体布局,重点支持动物防疫所需的各 类实验室建设、实验仪器设施设备购置,植物保护所需的信 息采集传输和监测预警、相关实验和质量检验仪器设备购置 等,着力提升动植物疫病虫害监测预警、预防控制等能力。一、陆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一 ) 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项目1.建设要求。 完善有关实验室动物疫病最终诊断、防治 技术研究、标准品制备、疫苗毒株推荐、防控政策咨询、防 控效果评估、防控技术指导、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等任务所 需实验条件,进一步提升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和 水平。2.建设内容。 改扩建实验室,购置实验设施设备,包括 病原学、血清学检测仪器,定量、定性分析仪器,样品保存 和处理仪器,分子生物学分析仪器等。3.储备条件。 改扩建国家猪瘟参考实验室、国家动物狂 犬病参考实验室, 以及待指定的猪伪狂犬病、沙门氏菌病、 禽白血病国家参考实验室,申报单位应是已经农业农村部指 定为特定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的单位。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 (2017—2025 年) 》。4. 中央投资规模。每个参考实验室改扩建项目中央投资 不超过 1500 万元。(二) 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1.建设要求。在畜禽养殖相对比较密集、动物疫病流行 状况复杂、防控任务重的地区,依托地市 ( 师 ) 级动物疫病 预防控制机构,更新改造升级病原学监测实验室,进一步提 升病原学监测能力,重点承担非洲猪瘟、禽流感、 口蹄疫、 布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等优先防治病种的病原学监测、流 行病学调查和信息直报任务,及时准确掌握相关病种的流行 态势和病原分布状况,提升监测调查和预警分析能力,为控 制和消灭重点疫病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2.建设内容。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更新改造兽医实验室, 使之达到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 (BSL-2) 的水平,配备 PCR 仪、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电泳仪、温箱、超低温冰箱、 离心机、酶标仪、移液器、振荡器等监测诊断设施设备。3.储备条件。在充分考虑实验室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 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畜禽养殖量较大、疫病防控任务重 的地市,依托各监测中心所在地市 ( 师 ) 级兽医实验室,重 点在 22 个省份改建 80 个区域中心,对实验室进行全面升级 更新改造。具体分布为:天津 1 个、河北 3 个、内蒙古 4 个、 辽宁 5 个、黑龙江 1 个、安徽 4 个、福建 1 个、江西 2 个、 山东 9 个、湖北 2 个、湖南 5 个、广东 1 个、海南4 个、四川 10 个、贵州 3 个、云南 6 个、西藏 1 个、陕西 2 个、甘 肃 5 个、青海 2 个、宁夏 1 个、新疆 8 个。项目已列入《全 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 (2017—2025 年) 》。4. 中央投资规模。 西部地区、东北地区、 中部地区、东 部地区每个中心中央投资规模分别控制在 225 万元、225 万 元、200 万元、150 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分别不超过 90%、 90% 、80% 、60%。西藏全部为中央投资。( 三 ) 牧区动物防疫专用设施1.建设要求。根据《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 规划》要求,在牧区县和半牧区县建设牧区动物防疫专用设 施,有效解决牧区防疫工作中由于放牧大动物数量多导致的 家畜不易保定、免疫监测工作难开展等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降低工作强度,确保免疫、监测、驱虫、诊断、治疗等防控 工作有效开展,提高防疫工作质量和效果。2.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固定式防疫注射栏 (在藏区牧区县 ) ,或购置移动式防疫注射栏 (在非藏区牧区县) 、机动 式消毒喷雾器、连续注射器、冷藏箱、双排货车 ( 以乡为单 位,与移动式注射栏配套) 、药浴池 (仅在新疆建设) 。藏 区牧区县每个行政村配 4 套、非藏区牧区县每 3 个防疫员配 1 套,半牧区县减半。3.储备条件。在 2017—2023 年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在全 国牧区半牧区县、牧区半牧区团场,新建 14778 套动物防疫 专用设施。在牧区县中,藏区 (西藏等牦牛主产区) 采用固定式防疫注射栏,每个行政村配备 4 套 (冬春牧场 2 套、夏 秋牧场 2 套) ;非藏区 (新疆、 内蒙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等 ) 采用移动式防疫注射栏,每 3 个防疫员 1 套。使用移动 围栏设备的每个乡镇配备一辆双排货车。半牧区县配置数量 减半。兵团牧区团场,每个团场配备 8 套;兵团半牧区团场, 每个团场配备 4 套。具体分配为:河北 223 套、 山西 96 套、 内蒙古 53 套、辽宁 151 套、吉林 394 套、黑龙江 508 套、 四川 7903 套、西藏 3343 套、甘肃 614 套、新疆 1181 套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12 套。要求承担单位为牧区或半牧区县 ( 团场) 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项目已列 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 ( 2017—2025年 ) 》。4. 中央投资规模。 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 、 中部地区每 套中央投资规模分别控制在 2.7 和 2.4 万元以内, 中央投资比例分别不超过 90%和 80%,西藏全部为中央投资。( 四 ) 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1.建设要求。为加强边境动物及陆生野生动物的疫病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外来病风险防范需要,在外来病传入高风险区的内陆边境县和团场建设 191 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其中新建 47 个、续建 144 个,承担国家下达的边境地区非洲猪瘟、禽流感、 口蹄疫、布病等优先防治病种以及重点防范外来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巡查监视和信 息直报任务。2.建设内容。新建或更新改造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设施, 更新配备动物疫病监测诊断设施设备。依托各县级现有兽医 实验室,购置 PCR 仪、生物安全柜、 电泳仪、温箱、冰箱、 离心机、酶标仪、移液器、振荡器、高压灭菌器等实验设备。3.储备条件。新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0 个边境团场监测站,改建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 112 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 (辽宁 4 个、吉林 9 个、黑龙江 18 个、广西 8 个、云南 14 个、西藏 22 个、甘肃 1 个、新疆 24 个、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4 个、兵团 8 个) 。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 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 (2017—2025 年) 》。4. 中央投资规模。新建监测站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 90 万元以内, 改扩建监测站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 45 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 90%。西藏全部为中央投资。( 五 ) 动物防疫指定通道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1.建设要求。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指定通道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配备监督执法和信息化装备设施,提升动物查验能力,堵截染疫动物,控制流通环节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风险。2.建设内容。 改造办公场地,完善检疫消毒、隔离观察等设施,购置检疫、取证、执法和通讯设备等,更新数码相机等调查取证设备,购置电脑、打印机等信息化设施设备。3.储备条件。在天津、河北、 山西、黑龙江、浙江、安 徽、福建、江西、 山东、湖南、广东、重庆、西藏、新疆等省份择优建设 77 个,每个省份原则上不超过 6 个。项 目 已 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 ( 2017—2025 年 ) 》。4. 中央投资规模。天津、浙江、福建、 山东、广东每个动物防疫指定通道中央投资不超过 30 万元, 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 60%;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湖南每个动物防疫 指定通道中央投资不超过 40 万元, 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80%;黑龙江、重庆、新疆每个动物防疫指定通道中央投资不超过 45 万元, 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 90%;西藏每个动物防疫指定通道中央投资不超过 50 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六 ) 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1.建设要求。选择省级已制定“十四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布局规划、地方政府积极支持、有市场主体愿意承担、建设用地有保障的地方,支持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优先支持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试点的地方,及跨行政区域收集处理病死畜禽的地方实施项目。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厂房、收运系统、冷库系统、给水系统、控制系统、烘干系统、余热回收系统建设安装工程,干化机、焚烧炉、烘干机、破碎机、锅炉、储油设施、废弃采集系统等无害化处理场设施设备,以及冰柜、电子称、收集车辆、视频监控系统、车载GPS 定位系统等收集体系设施设备。3.储备条件。全国每年支持建设 15 个左右无害化处理场,择优确定年度支持范围。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 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 (2017—2025 年 ) 》。4. 中央投资规模。每个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中央定额投资 200 万元,地方投资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不少于每个 300 万。( 七 ) 兽药风险监测设施改扩建项目1.建设要求。按照填平补齐原则, 改扩建省级兽药检验机构的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兽药非法添加物、兽药质量检验和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承担兽用 生物制品检验、兽药质量及兽药残留检测、动物源细菌耐药 性监测和预警评估、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标准制修订和检验等 工作,优化兽药检验和兽药风险监测设施,补齐仪器设备缺 口,提升检测能力和精度,保障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和动 物产品质量安全。2.建设内容。 一是兽用生物制品区域性检验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 ( 改扩建) 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实验室、动物房,购置超速离心机、高通量测序仪、微生物自动鉴定 系统等开展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工作的仪器设备,污物 (水)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二是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建 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 ( 改扩建)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 验室,购置生物安全柜、细菌培养箱、微生物鉴定分析仪、 倒置荧光相差显微镜和自动核酸蛋白纯化系统等开展耐药性监测工作的仪器设备。三是兽药质量及兽药残留检测实验 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 ( 改扩建) 兽药检验及残留检测 实验室,购置高分辨率串联质谱仪、高效液相色谱- 串联质谱 仪等开展兽药检验、残留检测工作的仪器设备。四是兽药中 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 ( 改扩建) 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购置高分辨率串联质谱仪等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用仪器设备。3.储备条件。兽用生物制品区域性检验实验室布局范围: 河北、江苏、浙江;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布局范围:广东、黑龙江、海南、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布局范围:上海、江苏、 山东。要求承担单位为省级以上兽药检验机构,具备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实验室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等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 (2017-2025 年) 》。4. 中央投资规模。一是兽用生物制品区域性检验实验室。河北: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 2400 万元以内, 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 80%;江苏、浙江: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180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 60%。二是兽药质量和兽药 残留检测实验室。广东: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48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 60%;黑龙江、海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 720 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 90%;西藏: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 800 万元以内。三是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 山东、江苏、上海:每个省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 720 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 60%。二、水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一 ) 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1.建设要求。新建和改扩建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 开展辖区内或相应流域海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 学调查,为辖区内或相应流域海区内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并指导、带动辖区内地市级、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提供技术支撑。2.建设内容。新建或改扩建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及技术试验示范所需场地。主要包括疫病会诊室、接样室、无害化处理室、准备室、组织病理室、细菌室、水质检测室、养殖试验场等功能区,购置细菌分离、药物敏感检测、组织病理检 测及水质检测用实验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 以及运输工具 等。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 (2017-2025 年 ) 》。新建项目由广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 2 个省级水产技术推广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 承担。4. 中央投资规模。新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1000 万元,扩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500 万元。其中,广东省中央投资比例 不超过 6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 90%。(二) 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1.建设要求。新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承担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疫、病害防治技术服务、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水域环境检测,渔用药物耐药性监测普查,苗种产地检疫技术支撑,技术培训,并指导、带动辖区内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为苗种产地检疫提供技术支撑。2.建设内容。新建或改扩建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及技术试验示范所需场地。主要包括实验准备室、细菌检验实验室、寄生虫检验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理化实验室、药品和试剂室、天平室、信息资料综合分析室等功能区建设,购置细菌检测、寄生虫检测、水质检测及药物敏感型检测用实验设备以及运输工具等。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 ( 2017-2025 年 ) 》。新建19个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项目由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水产技术推广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建设。其中江苏 3 个、浙江 1 个、安徽 1 个、福建 3 个、广东 2 个。4. 中央投资规模。新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500 万元,其中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安徽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80%。(三)水生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1.建设要求。新建水生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项目建成后具备开展水产流行病临床防控技术或水生动物疫病免疫诊断技术研究工作的能力,能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提供专项技术支持。2.建设内容。包括改扩建实验室、样品处理室、病原学实验室、分子学实验室、免疫学检测室、预备实验室、低温贮存室、无害化处理室、水实验室、档案与信息处理室等功能区;购置样品处理及检测分析等功能仪器设备。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 (2017-2025 年) 》。广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水产高校各限报 1 个。4. 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1000 万元,其中地方项目中央对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投资比例分别不超过 60% 、80% 、90% 、90%; 中央直属高校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四 ) 水生动物疫病研究综合试验基地1.建设要求。综合试验基地承担养殖用诊断试剂、有益微生物制剂、水生动物用疫苗及中草药制剂等的研发任务,具有疫病标本、样品、病原、实验水生动物、药物原料和诊疗制剂等资源的收集、鉴定、保藏、管理、共享等职责。2.建设内容。新建水生动物诊疗制剂研发与临床实验室、试验车间,水生动物疫苗质量评估测试车间、标准化防疫试验池塘等,配套建设泵房、蓄水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工程,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 (2017-2025 年 ) 》。部直属单位限报 3 个。4. 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5000 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五 ) 水生动物疫病研究专业试验基地1.建设要求。专业试验基地承担养殖用诊断试剂、有益微生物制剂、水生动物用疫苗及中草药制剂等的研发任务,具有疫病标本、样品、病原、实验水生动物、药物原料和诊疗制剂等资源的收集、鉴定、保藏、管理、共享等职责。2.建设内容。新建水生动物诊疗制剂研发与临床实验室、 试验车间,水生动物疫苗质量评估测试车间、标准化防疫试验池塘等,配套建设泵房、蓄水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工程,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 (2017-2025 年 ) 》。部直属单位限报 1 个。4. 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3000 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六 ) 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中心1.建设要求。承担全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与预警、重要疫病 流行病学调查及水生动物卫生状况评估、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的指 挥调度、水生动物疫病检测和防控技术研究与应用、水生动物疫 病防控技术示范推广与交流等任务,提升我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 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2.建设内容。新建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等。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 (2017-2025 年 ) 》。部直属单位限报 1 个。4. 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1.5 亿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七 ) 国家水生外来动物疫病分中心1.建设要求。承担外来水生动物疫病疑似疫情确诊、监测和防控技术研究储备任务,提高外来水生动物疫病发现、识别、处置等风险控制能力,防范外来水生动物疫病传入风险。2.建设内容。升级改造生物安全实验室,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建设规划 (2017-2025 年 ) 》。部直属单位限报 1 个。4. 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2000 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三、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一 ) 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 (省级) 田间监测点1.建设要求。在农作物重大病虫发生源头区、重大植物 疫情阻截带、粮食作物主产区和特色作物优势产区, 以长期 承担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任务的县区为重点,兼顾当地 主导产业发展,选择县级农业植保植检机构技术力量较强的 县,按丘陵区每 5 万亩、平原区每 10 万亩建设 1 个监测站点的标准,新建或改建一批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每县建设监测点数量原则上不少于 4 个、不超过 10 个。2.建设内容。按照“聚点成网”“互联网+”的总体要求,加 强田间自动化、智能化监测站点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全 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网络体系,提升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 警能力。新建或改建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主要配备自 动虫情测报灯、性诱监测诱捕器、气候监测仪、 田间可移动 智能监测调查工具,数据传输、汇总、分析等软硬件设施设 备,以及简易交通工具。建设县级病虫疫情信息化处理系统, 完善省级病虫疫情信息调度指挥平台。3.储备条件。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 (省级) 田间监测点项目 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打捆申 报和组织实施,参与建设的县区应落实建设地点并经当地相 关部门同意。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 设规划 (2017-2025 年 ) 》。4. 中央投资规模。每个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 (省级) 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县中央投资东、中、西部、东北地 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 60% 、80% 、90% 、90%,且最多不 超过 300 万元。每个田间监测点中央投资控制数,改建监测 点 25 万元,新建监测点 35 万元,重点监测点每个再增加 30 万元,每个县区信息处理平台 30 万元。(二) 重大病虫疫情区域应急防控设施及物资储备库1.建设要求。 以粮食主产区、重大病虫发生源头区、迁飞流行区、疫情阻截带等为重点,突出边境地区、 民族地区 等特殊地区,加强应急防控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能力建设, 提升区域联防联控、应急防控快速反应能力。按照耕地面积 1500-2000 万亩建设一个的标准,原则上大省不超过4-5 个,小省按2-3 个建设。该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 植检机构打捆申报和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县区植保机构、病 虫害防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建设。2.建设内容。重点建设物资储备库 2000 平方米,配备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航空植保机械等大中型防治装备,配套转运运输、远程指挥调度平台和机械维修设施设备,建设药械、农药运输工具等物资储备库。3.储备条件。该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打捆申报和组织实施,落实建设用地,协调省级财政、组织相关项目实施县区和病虫害防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落实配套资金。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 (2017-2025 年 ) 》。4. 中央投资规模。重大病虫疫情区域应急防控设施及物 资储备库每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 2000 万元,地方财政或 社会资本配套投资不低于中央投资。( 三 ) 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1.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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